《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8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网站消息公布《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消息称,2026年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归口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持续深化,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加速迭代突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有序推进,2025年两款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获得附条件准入许可。为积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和重点急需标准研制,自2025年起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适用于搭载L3级、L4级(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不适用于自动泊车系统。该标准立足我国产业发展与行业监管实际需求,兼顾技术可行性、产业适配性与落地实操性,构建了维度完整、要求清晰、适配国情的安全要求体系。一是健全企业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机制,筑牢安全根基。标准要求车辆制造商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的保障能力,从源头降低自动驾驶系统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明确车辆制造商应在自动驾驶系统研发验证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应的仿真、场地及道路试验,并确保相关试验资源和条件满足研发验证要求。二是强化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执行能力,保障使用安全。标准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正在承担动态驾驶任务的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同时不得对用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明确系统在各类场景下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安全要求,并明确最小风险策略的触发和执行要求。三是规范人机交互与用户告知要求,防范误用滥用风险。标准要求自动驾驶系统的激活和退出过程应安全,并明确就绪、激活、退出等状态信息及信号的提示规范。对于L3级自动驾驶系统还应具备驾驶人接管能力监测功能。同时,要求车辆制造商除产品使用说明书外,还可通过官网、车载显示终端等渠道清晰告知用户驾驶自动化等级、能力范围、局限性、控制策略及用户角色转换等关键信息,引导用户正确认知与使用。四是完善多维度检验检测方法,保障标准可落地实施。标准构建“企业保障能力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多位一体的检验检测体系,对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产品安全档案的完整性和鲁棒性等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 41798《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GB/T 44719《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和GB/T 47025《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方法及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综合采用场地试验、道路试验、仿真试验等方法开展确认性试验,确保对自动驾驶系统实际能力进行全面检验检测。
与此同时,我国牵头制定的联合国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 GTR)于2026年6月正式获批发布。与ADS GTR相比,我国标准对L3级、L4级自动驾驶系统提出更为细化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产品的安全边界,完善用户使用告知、操作培训等要求,创新性构建了统一的标准化试验场景体系,在保持核心技术要求与国际法规协调一致的同时,更贴合我国道路交通环境与行业管理实际需要,更具有落地实施的可行性。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的发布实施,为自动驾驶产品明确了统一的安全准入基线,对规范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应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护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扎实做好标准的宣贯解读与实施执行,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保障自动驾驶系统安全合规应用;同时,持续完善自动驾驶试验方法、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等配套标准,加快构建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监管体系,加速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规模化进程,引领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注:2026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发布《绵羊毛》等1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4号)。公告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绵羊毛》等1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告。1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第11项为《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该标准实施日期为2027年月1日。该标准的解读请关注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网站发布的一图读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721—2026《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8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详见附件链接)、传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54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4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98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412个,其中汽车产品825个、摩托车产品587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72户企业的40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1户企业35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6户企业3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5户企业6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6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5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5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686个,其中汽车产品7293个、摩托车产品393个。本批有50户汽车生产企业的85个汽车产品、16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的1270个摩托车产品申请整改。
公示时间:2026年8月8日—2026年8月14日。
